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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索 引 号:QZ00122-0120-2026-00042
    • 发布机构:执法支队
    • 公文生成日期:2026-06-30
    《泉州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执法观察期制度(试行)》政策解读
    时间:2026-06-30 17:17

      近日,免费吃瓜网站 印发《泉州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执法观察期制度(试行)》(泉农规〔2026〕2号,以下简称《制度》),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。为便于各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广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准确理解制度内容,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。

      一、出台背景与目的

      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发现有些违法行为,符合第三十三条“轻微”标准,但确有一定的危害后果,但又不是重大不可逆的严重危害,无法直接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违法行为。这类“中间地带”案件,按照现行规定往往只能先行处罚,再责令改正。“难道就不能给这类当事人一个通过整改换取不罚的机会吗?”这是基层执法人员在实际办案中反复思考的问题。

     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关于“轻微不罚、首违不罚、无过错不罚”的规定,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,改变“一刀切”执法模式。市农业农村局经过研究探索,针对这类“中间地带”案件,通过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整改“观察期”,消除或降低危害后果,从而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,避免“过罚不当”。结合本市农业执法实际,制定了本《制度》,引导其主动纠错、合规经营,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。

      二、主要内容解读

      (一)什么是“执法观察期制度”?

      执法观察期制度,是指农业农村部门在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后,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暂不直接作出处罚决定,而是设置一段整改期限(即“观察期”)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、消除危害后果的,可以依法不予处罚、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
      (二)适用对象与条件

      适用本制度需同时满足五个条件:①非主观故意(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或因客观原因无法事先知晓);②首次违法(两年内在本省无同种类违法记录);③情节轻微(未造成严重危害货值、数量、持续时间较低);④具备整改条件;⑤积极配合调查。

      (三)哪些情形不适用?

      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、动植物疫病防控等直接危害人身健康或重大公共利益的;使用国家禁用的农业投入品;造成较大财产损失、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;拒绝阻挠执法或隐匿证据的;两年内有同种类违法记录的;以及裁量基准中规定“严重”或“特别严重”档次的违法行为,均不适用观察期制度。

      (四)观察期如何设定?

      观察期根据整改难易程度设定为7至15个自然日,自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送达之日起计算,计入案件办理期限。例如,未按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的行为观察期为7天,而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等整改难度较大的行为则为15天。

      (五)适用程序是怎样的?

      适用程序包括五个步骤:①执法人员立案并提出适用建议;②报支队法制科审核是否符合条件;③报支队分管领导和局分管领导审批;④送达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,明确告知观察期及法律后果;⑤观察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复查验收,根据整改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。

      三、适用清单分类归纳

      《制度》配套的适用清单涵盖14项违法行为,按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可归纳为以下五类:

      (一)畜禽养殖与防疫管理类(共4项)

      包括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或未建立保存养殖档案(观察期15天)、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合格证明和家畜系谱(观察期10天)、饲养动物未按强制免疫计划接种(观察期7天)、动物运载工具装载前后未及时清洗消毒(观察期7天)。此类行为整改后均不予处罚。

      (二)动物诊疗与兽药使用类(共3项)

      包括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(观察期15天)、兽药使用单位使用劣兽药(观察期10天)、执业兽医不规范填写处方笺和病历(观察期10天)。此类行为整改后均不予处罚。

      (三)农资经营规范类(共4项)

      包括不按规定实行饲料产品购销台账制度(观察期10天)、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(观察期10天)、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完整展示标签信息(观察期10天)、肥料产品包装未附标签或标签残缺不清(观察期7天)。此类行为除农药标签违规和肥料标签违规两项整改后减轻处罚外,其余不予处罚。

      (四)农机安全管理类(共1项)

      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、联合收割机(观察期10天),整改后不予处罚。

      (五)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与种子档案类(共2项)

      包括未按规定回收肥料等投入品包装废弃物或农用薄膜(观察期10天)、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(观察期10天),整改后均不予处罚。

      四、特别提示

      关于处罚方式的差异:清单14项中,大部分行为整改合格后为“不予处罚”,但第9项(农药标签违规)和第11项(肥料标签违规)的整改后处理为“减轻处罚”,即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产品,不处罚款。这是基于农药、肥料直接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土壤环境,法律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更强,适用观察期后仍须没收相关产品,但给予罚款减免。提请执法人员准确适用,避免混淆。

      五、制度亮点

      一是体现包容审慎:对非主观故意、首次轻微违法给予容错空间,避免“以罚代管”。二是程序规范透明:从启动、审核、审批到复查形成闭环管理,裁量权行使规范可控。三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: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进行教育,提出行政建议,指导合规经营,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四是清单动态管理:清单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执法实践适时评估调整,保持制度的适应性和生命力。

      六、施行时间

      本《制度》自2026年7月1日起试行,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。各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,可参照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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